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从2013年起,在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信息产业十大工程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扶优扶强、大小兼顾”的原则,按照“合同管理、全程管理、绩效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实施项目审核、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统一开展绩效评价,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三、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
(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主营业务涉及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的企业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其他各类 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或命名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园、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 计园等园区)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申请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研发项目应为在建的研发项目,申报时前期研发实际投资额应占计划总投资额的30%以上;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项目;奖励项目一般为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资质的项目。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已资助(奖励)的资金视同配套。
四、资助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支持以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为重点的信息产业发展。其中软件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涉及的软件产品;信息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信息内容服务业。
电子信息制造包括高端通讯设备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国产芯片整机应用、下一代通信网络交换设备、工业设计、3D打印、工业机器人、北斗导航技术运用、汽车电子等基于软件信息技术支撑的数字化、智能化、柔性化和服务化高端装备制造。
电子商务包括电子商务服务和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的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发挥电子商务对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传统市场营销模式的带动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或与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设网上商城,促进线上线下融合。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创新、资质认定等方面的奖励;
(二)对企业自主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三)对企业技术(技能)培训的资助;
(四)促进产业提升、产业集聚等其它公共支出;
(五)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资助和奖励资助。
五、政策标准
(一)奖励类
1.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对通过CMMI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2级、1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咨询和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上规模奖励。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个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联盟,每个联盟奖励启动资金50万元。项目申报主体为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4.中心镇电子商务应用奖励。对中心镇或中心镇受托企业在本市电子商务综合平台上开设经认定的特色产品旗舰店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中心镇特色产品旗舰店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对奖励类项目,已享受过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
(二)项目资助
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对重大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项目,对用于平台建设的设备购置(计入固定资产)、软件购置(计入无形资产)投入进行资助,对项目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10 %给予资助;对项目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投入的14 %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产业化项目资助参照《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
3.对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可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贴息补助。对开设中心镇特色产品旗舰店的本市企业,获得本市电子商务金融平台信用贷款的,对其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含)以内部分的利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培训资助
1.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2.对被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学员就业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四)产业提升、集聚等资助
1.重点支持电博会等国家和省举办的重点展会;对于由市政府在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予以全额资助。
2.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品牌营销和推介活动,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市场的营销活动;积极利用国际和国内综合性媒体、专业媒体,加大对杭州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的宣传力度。
3.大力扶持产业特色园区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特色园、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等园区),给予表彰。
4.围绕“中国软件名城”、“全国电子商务中心”建设,对年度评选的名企、名家、名品,分别给予表彰。
5.对国家、省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市和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6.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财政贡献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项目及其它重大项目,如资金使用中涉及提高资助(奖励)比例或金额等内容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支持,每年不超过20个。
六、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
(二)资金审批。经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其中,资助、奖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三)资金拨付。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扶持项目资助资金,区分事后、事中两种支持方式:事后支持的,一次性拨付到位;事中支持的,分两次拨付,首次按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6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拨付。
其它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
七、资金配套
(一)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二)奖励项目:企业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八、资金监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信办〔2009〕30号 、杭财企〔2009〕366号)同时废止。